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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更好服务保障中原更加出彩的指导意见

        豫高法〔2018〕265 号

        发布时间:2020-05-23 14:00:3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国家、省委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用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结合河南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是平等保护各类市 场主体权利的客观需要,是激发企业家尤其是非公有制人士创新创业激情的重要举措,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必须着力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增强市场主体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市场主体尤其是非公有制人士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1.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 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要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2.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犯罪构成要件,禁止类推解释,对定罪依据不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3.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4.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者市场竞争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的犯罪活动,为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以及市场管理中的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

            5.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等强制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6.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单位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要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应当及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7.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允诺案件。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8.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 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9.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防止公共利益不当扩大化。对依法征收征用企业财产的,要依法对企业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依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10.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企业“举证难”问题。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特点,适时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1. 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

            12.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查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积极运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坚决遏制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行为,提高侵权成本。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情形以及法定赔偿金额进行深入调研,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额参考标准。对权利人所主张的维权费用等合理开支,根据法律服务 的市场价格予以相应支持。

            13.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既要注重维护资本等要素在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要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创新积极性。对于劳动者未按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或赔偿相应损失。

            五、依法保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14.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妥善审理各类融资类金融纠纷案件,进一步完善金融审判专业化体系,发挥金融审判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金融商事活动中存在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的,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15.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各项审理机制,充分保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确实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16.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17.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制裁;虚假诉讼侵害企业家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

            六、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18.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努力解决“执行难”, 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执行措施, 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努力兑现企业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加强与银行、保险、交通、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动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

            19.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七、切实防止和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

            20.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规定,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 依法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坚决尽快予以纠正。探索建立纠防结合工作机制,同时要不断强化产权保护意识,规范审执行为,提升审判质效,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发生。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权益。

            八、不断完善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机制

            21.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掌握、准确研判审判执行工作态势,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审判执行疑难复杂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行为规范和指引。

            22.加强审判指引、司法公开和案例发布工作,统一相关案件裁判尺度。通过推行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强化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民商事案件适用程序的规范。加大发布依法保护产权的典型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九、推动形成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23.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等法治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宣传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审判指引作用,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24.积极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全社会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共识,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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