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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黄法院+民事+北京高思明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1-07 10:50:44


        北京高思明创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认定标准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9日,原告北京高思明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激光磁场理疗仪等产品,被告必须每年向原告购买约定数量以上的产品,协议期限45年;2016527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产品的售后服务问题,并确认原告拥有激光磁场理疗仪等进口合同产品的注册证,同时确认被告有义务办理其他合同产品的注册证;201737日,双方又签订附属协议《注册服务及配件采购协议》(以下简称“配件采购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激光磁场理疗仪等产品的注册指导,注册完成后,被告就注册产品的所有配件均须向原告采购。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激光磁场理疗仪”属二类医疗器械,须先获得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方可在国内销售,原告是该韩国产品在国内的注册代理人,拥有该产品的全国代理权,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以来,被告一直按约定向原告订购该产品及其配件,后被告拟就该产品在国内作为国产产品完成注册,双方遂签订配件采购协议。根据配件采购协议约定,原告应就“激光磁场理疗仪”(包括双头磁场)系列、经颅磁刺激器系列、冲击波系列产品,协助被告在国内完成注册,被告注册后有义务就注册产品中的配件从原告处采购,若被告通过其他途径采购配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即每个产品100万元。配件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注册支持服务,被告在原告的支持和协助下完成了“激光磁场理疗仪”的国内注册,取得了注册证,由此具备了自行组装销售激光磁场理疗仪的资质。但完成注册后,被告却从其他渠道采购配件,违反了配件采购协议的约定,须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典型意义

        法官在审理合同案件中总会遇到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如何认定违约金成为法官需要衡量的一个问题。

        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先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也是通过将违约成本内部化起到预防违约的作用,在没有以违约金形式体现出来的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违约成本可能无法内部化,因为没有民事责任作为中介就无法借助国家的强制力量将违约成本内部化,而在违约成本不能强制内部化时,合同当事人有可能会过度的违约从而影响合同的应有效率。当事人虽知道违反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承担的量确只有在诉讼结束后才能确定,所以当事人可能会由于对违约损害赔偿数目的不同预测在明知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可能还会选择违约,但是在由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由于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违约金数目已经确定,就不会出现因预期不同而违约的情况,从而有效地预防了违约行为的发生。

        但我国法律对违约金的性质明确界定为具有补偿和惩罚之双重性质,因此法律赋予了一方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过低、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或减少的权利,在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低时,请求法院予以增加从而利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在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时,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从而防止受害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也在相当程度上对违约方的财产状况的恶化起到一定的阻止作用,还利于防止当事人故意约定高额违约金来获取高额利益等行为,但法院在调整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予以衡量。

        法官在审理合同案件中始终应坚持违约金应既起到弥补当事人损失的作用,也起到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则相对较为公平。

                      承办法官:王继芳

        编写人: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    刘瑞晓

        联系方式:18837225036

        责任编辑:苏恒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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