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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黄法院+民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等义务帮工人一案

          发布时间:2020-06-28 16:16:04


        原告张孝义与被告陈东林等义务帮工人

        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义务帮工关系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孝义与被告陈东林、陈晓康系街坊和亲戚关系,被告陈某某与陈某康系父子关系。201968日下午,被告陈某某所有的收割机变速箱出现故障,打电话求助原告进行修理,并将收割机开到原告家门口。被告陈某某将变速箱拆开后,赶来的原告张某某将断了的拨叉焊上。被告陈某某将变速箱按好,试车后还是不行,就又给原告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又从地里回来,此时陈某某已将变速箱拆开。原告张某某第二次修收割机,即烤拨叉欲将拨叉别正;将完工时收割机启动(原因不明)前行,挤压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事发当天原告被送到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此支出医疗费36 532.68元。被告陈某某垫付医疗费35 000元。

        另查明,原告无从事农机修理的相关资质和执照,曾经从事农机修理;目前以种地为业。庭审中,被告陈某某辩称,双方系加工承揽关系,原告是有偿行为,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二、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智慧农业的发展应用日新月异,随之而来的各种矛盾纠纷也层出不穷,本案就是典型的因使用、维修农机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原、被告的劳务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受损引发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竞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其主要特点是:1、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形成劳务关系。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劳务者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本案中,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在实践中,承揽人和定作人为完成工作受到损害纠纷也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典型形态。本院一审从审查原告从事的职业及资质出发,查明原告没有从事经营维修相关农机的营业执照及资格,原告也没有以维修农机为职业及主要经济来源,仅是有因其长期种养殖使用农机而获得的维修技巧“偶发性”的参与维修等行为,认定原告给被告维修农机不是以此为职业及主要经济来源,而是偶发性的帮工劳务行为,原告在帮工行为中亦未获取与同类承揽合同关系相适宜的合理的报酬,双方不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要件,不宜认定为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而应认定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对一审的事实认定予以确认。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在其义务劳动中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害,就接受其无偿劳务的一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其主要特点是:1、前提是受害人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2、责任主体是接受无偿提供劳务的一方。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本案中,经审查基础事实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且存在亲戚关系,被告电话求助原告进行维修,双方均没有提起报酬等劳务事项,原告本人也非以维修农机为业或者以其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综合认定修理收割机是原告张某某的义务帮工行为,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义务帮工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做了大量的调查调解工作,结合原、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及被告因原告行为所获利益,划分双方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原告在义务帮工中受到损害,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被告陈某某作为被帮工人即收割机的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本身无从事农机修理的资质,其虽曾经对外维修过农机,但长期以来是为自己使用而维修相关农机,缺乏足够的专业维修知识技能,在这次帮工过程中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受伤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陈某某的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张某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陈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典实施以后,劳务纠纷的增长在所难免,审判实践中,要注重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职业性质、提供劳务的目的、劳务管理及报酬支取等事项综合认定当事人存在的劳务法律关系,比如不能以帮工人接受被帮工人的吃请、少量烟酒费用、路费等机械认定已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责任划分时,注重查清提供劳务的方式、劳务管理模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劳务行为等事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比如一方当事人在劳务过程中所起的管理、支配作用等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联系等确定责任比例。

        当然,更重要的提醒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务工意识,尤其是接受劳务一方应提高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在双方合力,才能进行更加安全的劳务、完成更高质量的劳动成果,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会更加稳定和谐。

        特别提醒的是农民朋友在使用、维修现代智能农机器械时一定要找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知识技能人员或经营者进行劳务,避免造成意外损失,其他人员在使用或需要维修智能机械时也应尽量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

        一审合议庭成员:张永杰  王秀丽   张麦林

        二审合议庭成员:崔素萍  朱志伟   付文华

                                           编写人: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  赵国飞 

        责任编辑:苏恒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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