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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及审理程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23 18:34:56


            为了主动应对民事案件持续增长的审判工作新常态,进一步完善“又好又快”办案长效机制,合理有序分流繁简案件,有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根据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繁简分流释义】  本规定所称“案件繁简分流”是指按照案件简单复杂程度对各类案件进行分类,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审理规则和执行机制,制作适当的裁判文书,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

            第二条【繁简分流原则】  案件繁简分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定原则。案件繁简分流必须符合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简则简;

            (二)公正效率原则。案件繁简分流应当兼顾质量与效率,做到“又好又快”办案;

            (三)简化适当原则。审理程序简化和裁判文书简化应当适当。审理程序简化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因此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实体利益;裁判文书简化应当符合裁判文书简化写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繁简分流方法】  案件繁简分流围绕案件流程一体化展开,按照诉前、立案、审理、执行分层逐级进行分流。

            第四条【分流方式】  采用系统分流为主、人工分流为辅的方式,初步区分案件繁简,决定案件适用审理程序。

            第五条【系统分流】  综合考虑案件类型、标的金额、当事人状况、案件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甄别模块中各项参数,智能识别案件繁简。

            甄别模块在生成案件繁简程度的同时,将具体识别标准和结果提供给程序分流员对照参考,由程序分流员结合实际辅以人工识别。

            第六条【繁案识别】  (一)下列案件类型,直接识别为繁案:

            1.新类型案件;

            2.与破产有关案件;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4.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

            7.执行异议之诉;

            8.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9.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一般识别为繁案:

            10.涉及股权、股东身份关系的公司案件;

            1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12.需要公告、鉴定的案件;

            1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1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三)下列案件,可以识别为繁案:

            15.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争议较大的离婚纠纷;

            16.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劳动争议案件;

            17.涉及法律关系较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8.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案件;

            19.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20.法律关系复杂的土地租赁纠纷、合伙纠纷;

            21.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纠纷;

            第七条【简案识别】  上述繁案以外,一般识别为简案。

            下列案件类型,识别为简案:

            1.督促程序(支付令)案件;

            2.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3.小额诉讼案件;

            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5.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6.首次起诉或双方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离婚纠纷;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8.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

            9.信用卡纠纷;

            10.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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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

            12.劳务合同纠纷;

            13.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抚养、扶养纠纷;

            14.加工、定作、修理等承揽合同纠纷;

            15.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八条【分流员识别】  由分流人员综合案件情况对繁案、简案做出识别,简案识别优先于繁案。分流员识别优先于系统识别。

            第九条【分流时限】  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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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分案机制】  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对于速裁快审案件及其他案件,均按照专业化分工在各团队全体成员中进行随机分配。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实行指定分案,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办理。对于系列性案件、关联性案件、人数众多、诉求一致的群体性案件,实行集中分案,交由同一审判团队或审判组织审理。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强化督促程序适用】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程序分流员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适用督促程序办理,并向当事人释明督促程序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鼓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为立案时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下列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信用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但符合小额诉讼其他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员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小额诉讼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方式、审理期限、诉讼费交纳标准等优势,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案件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

            第十四条【二次分流】  速裁团队收到案件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调查取证、勘验、审计、鉴定、评估,案件疑难复杂等不适宜速裁快审等情形。具有上述情形的,即时提出异议。是否作为繁案分流,由程序分流员决定。

            速裁团队已开庭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案情复杂等情形需要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承办法官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后三个工作日内且转换程序前尚有15天审理期限,提交书面报告,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决定: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需要取证、勘验、审计、鉴定、评估的;

            (2)原告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被告提起反诉,致使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3)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4)需要公告送达;

            (5)其他疑难复杂导致不适宜适用快审程序的。

            需要转换程序的,将案件分流给其他业务部门审理。

            第十五条【举证期限、答辩期间】  对于速裁快审案件应积极协调当事人合理缩短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协商不成的,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和书面答辩期均不得超过十五日,属于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七日。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十六条【庭前会议】  速裁快审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一般不召开庭前会议、不组织证据交换,确有必要召开或组织的,应以一次性集中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集中审理】  对于速裁快审案件,采用门诊式庭审。在庭审前由法官助理对一定数量案件的当事人集中宣读法庭纪律、告知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程序性工作,然后由法官集中依次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庭审方式】  对于速裁快审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类型化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没有争议的要素,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直接予以确认。

            适用速裁快审的案件,提倡应用网上开庭,提高庭审直播率。

            第十九条【示范诉讼】  对于涉众型、群体性纠纷,可以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个案先行审理,解决带有共通性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其他后续案件的审理发挥指导性作用。

            可以适用示范诉讼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纠纷;

            (二)证券损失赔偿纠纷;

            (三)劳动争议;

            (四)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

            (五)产品责任纠纷;

            (六)物业管理纠纷;

            (七)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八)民间借贷纠纷等。

            第二十条【文书简化】  对于速裁快审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适用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二十一条【当庭宣判】  对于速裁快审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当庭认定案件事实,阐明裁判理由和依据,并记入庭审笔录。

            提倡简案调解。当事人均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第二十二条【审理期限】  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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